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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还想隔岸观火?出了事一起担责!

日期:2021-03-30 10:21:54       阅读次数: 3477

首先说说,什么是“挂靠”?


所谓“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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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货车,为什么要去找货运公司做挂靠呢?



一方面原因是,随着个体运输车主的增多,国家为规范管理,规定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过,在很多城市中,个体司机很难满足办证条件,或者是办证所需时间太长,为了能尽快营运,因此会挂靠到有资质的公司。


另一方面原因是资金问题,个体司机大多都是选择贷款买车,其中会牵扯到一系列的手续和问题,很多经销商都会推荐客户将车辆挂靠在销售公司旗下的物流公司,并且在新车价格上给出一定的让步,司机为了省事省钱,就选择了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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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时,挂靠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迄今为止,挂靠经营早已成为了货运市场上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很多地区的车友因个人资质不够、办理流程复杂等原因,只有选择花钱将货车挂靠进运输公司,这样才可以办理相关的营运手续。



虽然大家现在接触挂靠越来越多,但很多车友仍有不少疑问,其中关注度最高要数:个体货运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后,如发生交通肇事行为,那么挂靠公司要不要一起承担责任?在今年实施的《民法典》面前,答案肯定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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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黑心挂靠 出事与我无关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们知道很多黑挂靠公司都是只收钱不办事的主,秉持着出了事与我无关的态度。举个案例,2017年有车友在马尔康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保险理赔之前,整个医药费、车辆维修费都是车友自己垫付,事故也只有他和他老婆两个人在处理,挂靠公司并未有任何协助。



当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下来后,挂靠公司却还三番五次的阻碍车友提钱,声称需要缴纳财务费、安全费、保证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想从中作梗扣押一部分赔付款。车友当时也很气愤并积极维权,向挂靠公司发出律师函,对该公司进行起诉。挂靠公司自身理亏,最终退还了全额赔付款。


不难发现,整个处理过程挂靠公司并无任何参与,甚至最后还想从车友的赔付款里扣一部分钱,简直就是神操作。就这样无良心的挂靠公司,我们还指望出了事后,一起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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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跑不脱了 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关于挂靠双方的责任认定早已有了明确规定,2012年12月2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显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段话怎么理解?简而言之就是如果挂靠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方责任的,受侵害一方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则会判决他们一起来承担这个后果。


具体一点就是说车主和挂靠公司需要共同出钱赔偿给受害者,谁有钱谁先垫,赔付完之后再来算这笔账,总的赔偿金额必须给够,否则车主和公司都有可能上失信人中的“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在一些细节内容上发生了改变,删除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几个信息。也就是说交警等相关部门直接认定了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再需要受害人向法院申请。



这样一来,不仅明确了挂靠公司责任,同时还减少了受害者拿到赔偿款的难度。而挂靠公司还想通过与车主周旋、推卸责任、拖延时间等方式来逃避责任的话,将会变得难上加难。


其实在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多地首案已判。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营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车主和挂靠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在判决时使用了就使用了民法典这一条规定,由车主、运输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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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备注 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的赔付路径肯定是找保险公司,大部分车友购买的三者险基本都够用,也就没有找挂靠公司一起承担,自个儿就赔了。


但当三者险金额不够时,甚至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肇事司机拿不出钱的时候,受害者只有让其通过连带责任来共同完成赔偿。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别想着跑得快就能赚钱,安全行车才是让我们长久挣钱的硬道理。


另外,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责任都是由司机个体独立承担的话,那么被挂靠单位是有权利向司机追偿的。这意味着如果挂靠公司与车主有共同承担赔偿金的话,那么挂靠公司所给出的这笔钱可以在后期找车主索要。但司机没有能力还款的话,那么被挂靠单位则很难实现追偿。




因此,双方应该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车主可以备注车辆所有权,车辆不可抵押贷款,法人变更后仍让自由转出,合同到期后可随时提户,不能收取任何除了合同外的费用等等,不仅能够减少和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还有合同约定可依据。

编后语:

《民法典》这一项规定对于挂靠公司来说起到了一定约束作用,能够规范他们合规经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挂靠公司在交通肇事当中的责任划分。当然交通安全不能寄希望于别人,增强自己的安全交通意识才是捷径。


同时,挂靠公司背后的利益链条存在已久,解决乱象的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简政放权”,真正做到落在实处,放管结合,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督察问责。